1.先蓋章還是先簽字,對合同效力沒有實質性影響。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如果先蓋章再簽字,字就會疊加在印章上。單詞是可以改變的,尤其是日期。所以壹般都是先簽名,註明日期,再蓋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二、形成合同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