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收款方以個名義開具,卻蓋單位的章,是不符規定的發票,具體如下:
1、發票收款方以個人名義開具的發票,說明收款人是個人,或是個體工商戶,只能蓋個人的簽名章,或個體工商戶的章;
2、發票收款方只有以單位名義開具的,才能蓋單位的章;
3、發票收款方以個名義開具,卻蓋單位的章,是不符規定的發票,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接受,並且不能作為合法的財務報銷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拆本使用發票;
4、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