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的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收款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法定必須記載事項為:
(1)表明“支票”的字樣。這是為了確定票據的性質,使當事人易於辨認,以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意思表示。壹般來講,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就無需再書寫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確定的金額。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在記載確定的金額時,應當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並且二者必須壹致。如果二者有不壹致的地方,或者票據金額有更改的情況,則該票據無效。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即為空頭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是指接受委托,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須予以記載。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票據載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這種票據付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承擔責任。
(6)出票人簽章。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簽章,當出票人為單位時,應當是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加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當出票人為個人時,應當是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壹致的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蓋公章不是在銀行預留印鑒的印章,簽章人也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擴展資料
填寫支票註意事項
支票的填開註意大寫;不要有改動;帳戶、名稱不要寫錯。
現金支票在正面蓋財務章和名章(和銀行預留印鑒相符),背面葉要蓋相同的章。在背面還要填寫取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
轉帳支票只需在正面蓋財務章和名章即可,其他不需蓋章。
要填寫的內容:
1、日期(大寫);
2、金額,大寫金額靠左側;小寫金額;
3、蓋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
4、預留密碼的還要填寫密碼。
支票是商務活動中使用最多的票據,業務人員在收支票時要提防“支票陷阱”,因為票據退票會帶給企業難以彌補的財務損失。現就實際業務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