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