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如果發票已經做抄稅處理,並且是跨月的,請問此發票能否作廢,如若不能,應作什麽處理?
如果是購貨方的原因退票,需請購貨方到當地國稅拿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辦理相關手續後,稅局會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妳就可以開紅字發票了。備註:申請單需蓋財務專用章,當地稅局股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