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者參團旅行社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必須攜帶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證;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壹張。領取護照。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申請後,審批、制作和簽發。
簽證(visa)是壹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註、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壹項簽註式的證明。
擴展資料
護照是壹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 由本國發給的壹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護照(Passport)壹詞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證的意思。也就是說, 護照是公民旅行通過各國國際口岸的壹種通行證明。所以,世界上壹些國家通常也頒發代替護照的通行證件。
在中國,護照的淵源可追溯到戰國時代。古代的中國人憑用竹簡、布帛、木板、金玉或紙張做成的“封傳”、“契”、“照碟”、“過所”、“符節”。“符傳”、“路證”、“路引”等證件出入邊塞關津,類似現代簽證的內容記載其上。到了清朝,根據通行證件的證明身份、提請邊境關防檢查機關予以“保護”和“關照”、給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之功能。
進入20世紀,清廷重視對護照的管理,出現了“遊歷護照”的類別,吉林將軍衙門還制定有護照章程,並附有護照式樣。中華民國時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較完整的護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國民政府公布了護照條例。新中國成立後,印制並啟用了中華人民***和國護照,制定了護照的印制、頒發、使用和管理制度。護照的西方稱呼“passport”並不是來於“seaport”(海港),而是來於中世紀用於通過城墻大門(“porte”)的文書。
在中世紀的歐洲,壹些文件可以由當地的統治力量頒發給旅行者,壹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許通過城鎮的名單。這種制度延續到法國,例如,直到1860年。在這段時間,護照並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須,這關系到自由貿易,但是需要護照從海港到內陸城填。早期的護照經常如此,但不是壹直,包括持有者身體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紀前十年,才被添加上去的。
“PASSPORT”壹詞於1845年首次譯為“護照”,並沿用至今。南森護照是壹種被國際承認的身份證,由國際聯盟首推,當時是為無國籍的難民而設。在1922年由挪威外交官弗裏德托夫·南森(Fridtjof Wedel-Jarlsberg Nansen)設計;直到1942年,有52個國家承認該護照,總***發出了大約45萬本,幫助了數十萬無國籍人士移民到了其他國家。統籌南森護照簽發事宜的南森國際難民救濟局於1938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