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與原告協商,要求原告撤訴;
2.原告不願意撤訴的,積極應訴;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3.如果原告只是借款,沒有放貸的借款無效,法院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借款人應收集未收到借款的相關證據,反駁借款人的主張。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為了具有法律效力,借據應具備以下內容:
1.應清楚書寫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
2.貸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3.貸款的期限要寫清楚,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確的貸款期限;
4、應寫清楚具體還款日期;
5、應寫清楚貸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付貸款利息等。;
6.應寫明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期、月份、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7.應有借款人的個人簽名、手印或手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