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監護人職責:對用火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後的用火安全負責。
1、用火監護人必須掌握當前的工藝條件和生產工藝情況,熟悉動火現場環境。
2、用火監護人必須熟悉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3、接到火票後,應逐條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核實具體動火部位,確認無疑後,在火票上簽名允許動火。
4、監護人應做到持票監護。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要隨時註意現場情況,遇到險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在動火結束或中斷時,監護人應協助用火人清除火種,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後,方可離開。
擴展資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