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導遊當事業,不把賺錢當事業。
2.博覽群書,處處留心。
3、學會用心去愛,愛自己,愛妳愛的人,愛妳身邊的壹切,愛可以戰勝壹切,包括把妳當成敵人的那群朋友,愛是世界上最無敵的武器。
4、職業道德:導遊有灰色收入是事實,已經成為不成文的規定,但是壹個好的導遊首先要考慮客人的利益,因為遊客是妳發財的基礎。
5.知識:作為壹名導遊,妳需要知道的太多,什麽都要知道。妳今天學到的東西,現在可能用不上,但有壹天可能會用到。所以對導遊的知識要求沒有嚴格的邊界。
6.熱情:以飽滿的熱情面對旅行團中的客人。即使妳很不開心,也不要帶到工作中。遊客是來陪妳玩的,不是來看妳臉色的。
7、責任心:這壹點要時刻保持,導遊的工作是細致的,意外的事情太多了,所以壹定要有很強的責任心,真的遇到事情,壹定要冷靜處理,以大局為重。導遊是壹項綜合性工作,涉及面廣,責任大。作為“民間大使”,往往代表著壹個旅遊目的地的形象。除了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導遊還必須加強職業道德。
壹、導遊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
1,道德的意義
在中國古籍中,“道”和“德”兩個字最早是分開使用的。“道”是道的意思,後來引申為原則、規範、原理或理論的意思。“德”字的組合始於荀子《勸學》壹文:“故學止於禮,夫謂之德之極。”道德主要是指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準則和規範,有時也指個人的思想品質、修養境界、善惡評價,甚至還指習俗和對道德教育活動的尊重。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壹詞來源於拉丁語“Mores”,意為風俗習慣,引申為規則、規範、行為品質、善惡評價等。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是由壹個社會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壹種特殊的知識形式,是以善惡評價為基礎,由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所維系的,調整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2.道德的本質
首先,道德是壹種社會意識
第壹,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決定了各種道德體系的性質;
第二,經濟利益決定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
第三,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道德的變化。
第二,道德是壹種特殊的、規範的調解方式。
第壹,倫理是非制度化的規範;
第二,道德規範沒有也不使用強制手段為自己開路;
第三,道德規範是內化的規範。
3.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將壹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與具體的職業特點相結合的職業行為規範或標準。不同的職業有不同的職業道德,但所有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都必須與社會道德相壹致,不應相悖。指定人們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
4.導遊職業道德
導遊職業道德是職業道德的體現。壹般來說,導遊職業道德是指在受教育過程中相對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範和道德品質的總和。簡而言之,它是指所有導遊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導遊的職業道德
導遊職業道德主要由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態度、職業紀律、職業技能、職業良心和職業榮譽八個因素構成,概括起來有:
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優質服務,賓客至上;真誠公正,信譽第壹;不卑不亢;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學會進步,提升自己的業務。
1,守法,敬業。
這是導遊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行為準則。導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執行行業和所在旅行社的規章制度,遵守旅行社行業紀律,執行導遊服務質量標準,嚴格遵守導遊操作規程,即做好準備、接待和善後三個程序。妳必須有紮實的專業思想,熱愛妳的工作。熱愛事業,就會以追求事業為目標,努力學習,不斷探索自己的知識,提升服務技能,為遊客提供優質的導遊服務,在導遊服務崗位上取得顯著成績。
2、優質服務,賓客至上
全心全意為遊客服務的理念和“賓客至上”、“服務第壹”的服務宗旨是導遊職業道德的主要內涵。導遊心裏裝著遊客,把遊客當客人、當朋友、當親人,想遊客之所想,急遊客之所急。有了這種境界,善解人意、熱情體貼、任勞任怨等美德就會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這樣的導遊會受到遊客的歡迎。相反,即使導遊知識淵博,技術高超,也不會做好導遊工作,更談不上受到遊客的歡迎。
3、真誠公正,信譽第壹
誠信公正、信譽第壹,是導遊道德的主要規範,是正確處理導遊與遊客之間實際利益關系的行為準則。在導遊職業活動中,真誠就是真誠,講究信用,信守承諾和合同,不欺騙或為難遊客,公平就是公平公正,公平交易,價格合理,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既不能“宰客”,也不能讓旅遊企業吃虧。信譽是企業的生命,對於服務性強、流動性大、消費水平高的旅遊業來說更是如此。"誠招天下賓客,信譽來自於信."導遊作為旅遊從業者,只有真誠、公平地對待每壹位遊客,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服務,才能樹立良好的信譽形象,最終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4.不卑不亢,壹視同仁
不卑不亢是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民族尊嚴、人格在導遊職業活動中的體現,也是正確處理主客體關系的重要道德規範。
遊客無論來自哪個國家、地區、哪個民族,無論社會經濟地位如何,無論年齡大小,都是導遊的服務對象。導遊人員應當尊重旅遊者的人格,熱情周到地為旅遊者服務,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滿足旅遊者合理的、可能的要求,不得偏心偏袒、徇私枉法。
旅行團裏難免有不講道理的人。對於這種人的言行,導遊要始終保持冷靜和鎮定,或者壹笑置之,這樣才不會傷害主人的優雅或客人的尊重,而是要合情合理。
5、團結協作,顧全大局
團結協作,顧全大局,是導遊正確處理同事關系、部門關系、行業關系、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關系、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的道德行為準則。
它要求導遊理順個人、集體、國家的關系,自覺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務長遠利益。這是更高的道德要求,但也是導遊職業活動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應該妥善解決。每個導遊人員都要以此為準則,在自己的專業實踐中努力做到。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維護旅遊業的整體形象,為我們的客人提供優質服務。
6.渴望學習和提高妳的業務。
求知若渴,提高業務水平,是導遊的重要職業道德。只有具備豐富的業務知識、熟練的專業技能和過硬的基本功,才能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履行職業責任,為企業贏得聲譽,為旅遊業的發展做出貢獻。渴望學習和進步並提高業務已經成為壹種道德義務,而不能僅僅理解為壹種業務要求。只有這樣的導遊才能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履行職業責任。同時尋求自我發展,進而達到道德知行合壹的要求。
三。導遊加強職業道德的途徑和方法
1,導遊要加強職業道德。
導遊職業道德在導遊工作中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但是,對於導遊個人來說,這些理論原則和規範只是壹種遊離於主體之外的客觀力量,只對導遊具有外部約束力。作為壹名合格的導遊,我們必須加強導遊的職業道德,把這些要求轉化為我們自己內在的道德品質,我們自己的道德需求,然後外化為正確的道德行為。具體來說,導遊要善於自省、自省、自省、自律,把外界的道德要求轉化為自己的道德品質,融於自己的內心,然後自覺地執行道德規範,調整自己的行為,有效地解決導遊工作中的各種矛盾,成為壹名合格的導遊。
1,要註意加強人內心的道德良知。
道德良知是人們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的道德心理機制。它往往與人的義務感、榮譽感、尊嚴感相結合,使人意識到自己對他人和社會的道德責任。導遊職業道德的提高有賴於導遊內心道德良知的提高,使其實現職業道德。
2.謹慎獨立。即壹個有道德的人在獨處、無人監督的時候,總是小心翼翼地不去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培養“慎獨”的品質,在內心為不道德的事情預留壹個合法的小世界,自覺地鍛煉和改造自己,達到“慎獨”的境界。
3.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解剖自己。道德修養靠自己的主觀努力和高度自覺。職業道德修養的本質是導遊在內心深處進行自我認識、自我解剖、自我教育、自我奮鬥、自我改造、自我提高,是導遊道德修養的根本方法之壹。
2、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
1.要建立導遊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從維護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塑造良好的張家界旅遊整體形象,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壹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為遊客服務。
二要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分工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接受各級部門和旅遊者的監督。充分尊重遊客意願,不欺騙、誘導遊客,真正做到誠實守信。
2.建立和完善行業組織。建立導遊協會,制定和研究《行業自律公約》。利用協會優勢,努力提高導遊素質,加強導遊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為,從而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3、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質量監管。
良好職業道德的形成有賴於導遊的自身建設和整個行業的自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強化道德評價、獎懲等外部強制機制,盡力從制度上保證導遊養成道德習慣。
1.將導遊誠信納入導遊評價指標體系。
2、可以使用引導信用公示系統。今後,所有導遊違規、失信等行為都將在行業內被通報。,或由它們引起的抱怨。
3、建立導遊職業信譽檔案和除名公告制度。加大投訴調查力度,強化市場管理。加強對導遊領隊的監管,及時查處導遊領隊中的違法行為。對不講職業道德的導遊進行處罰,在新聞媒體和旅遊信息網上發布公告,強制其退出市場。
4.建立合理的導遊勞動報酬保障制度。導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會助長吃回扣、不註重職業道德等不正之風。明確旅行社、導遊服務公司、導遊在聘用、工作、內容、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程序、標準、責任和義務。同時,對部分旅行社進行執法監督處理,規範導遊管理。這樣前門開了,後門堵了,導遊才能體會到導遊工作的好處,全心全意為遊客服務,從而實現整個行業的良性循環。
四、正確處理導遊與各單位的道德關系。
目前,在評價我國導遊職業道德時,應關註導遊職業與委托人的關系,如導遊是否“敬業”、“誠實守信”、“熱情周到”,是否欺騙遊客,是否保質保量履行與遊客的旅遊合同等。,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導遊職業道德的另壹個方面,即與旅行社或導遊公司的道德關系,讓旅行社關心導遊,導遊關心企業。
1.關愛導遊是旅行社的道德責任。
旅遊業是服務型的。旅行社必須像對待顧客壹樣對待員工。導遊在我國旅行社中是壹個非常特殊的崗位。導遊必須由旅行社或導遊公司委派。導遊證上標明服務旅行社的名稱,導遊代表公司形象。導遊“面對面”的服務質量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著旅行社的接待服務質量。然而,旅行社和導遊之間總是存在利益沖突。導遊沒有固定工資,有的沒有團補或者很少,還要向旅行社交“人頭費”。有些導遊甚至要自己付團費。實際上,他們讓導遊陷入了道德困境,要麽不跟團,要麽必須冒著違法的風險,甚至不拿財物的好回扣就要小費。因此,有必要加強導遊人員的道德修養。除了導遊的自覺,各級管理機關和旅行社也要關心導遊,在市場秩序上有壹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讓導遊不能、不敢、也不想冒道德風險欺騙遊客,擺脫道德困境;賺幹凈的錢,賺安全的錢,賺幹凈的錢。
2.關愛企業--導遊的道德義務。
導遊作為旅行社的從業人員,在享有合法權益的同時,必須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包括遵守勞動合同、熱愛本職工作、保守商業秘密、遵守勞動紀律、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服從工作安排、團結協作等。由於導遊是壹個特殊的職業,我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的管理相對嚴格,導遊所屬的旅行社承擔導遊行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如《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導遊人員嚴重違反規定,將導致“對委派該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的處罰。從這壹點我們可以看出,導遊的利益與旅行社的利益密切相關。導遊難管理是不爭的事實。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都是導遊的責任,但確實有少數導遊不關心旅行社,只考慮自己的利益。
導遊和旅行社都要考慮對方的利益,雙方都要遵守自己的道德標準。旅行社關心導遊,導遊關心旅行社,互相促進。
市場經濟不僅是法制經濟,也是道德經濟。在旅遊市場中,要妥善處理遊客、旅行社和導遊之間的關系。除了用市場和法律手段來調節,還應該考慮道德手段。加強導遊道德修養,理順各方面關系,為旅行社行業健康發展服務!
導遊管理條例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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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規範導遊活動,保護旅遊者和導遊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引導、講解和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壹的導遊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基礎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滿足導遊工作需要的中國人* * *和
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資格考試;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導遊資格證書。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取得導遊資格證的,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遊服務公司註冊後,方可持有勞動合同或註冊證。
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導遊證。
具有特定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導遊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申領臨時導遊證。
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和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患有傳染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導遊證被吊銷的。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導遊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放導遊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導遊證,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
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導遊證持有人在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導遊證。
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延期。
第九條導遊人員必須受旅行社委派開展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導遊業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進行導遊活動。
第十條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壹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導遊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客,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的人文、自然情況,介紹當地的風土人情;然而,它決不能迎合個人。
遊客的低級趣味,在講解和介紹中夾雜著低俗淫穢的內容。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遊觀光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
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經大多數旅遊者同意,導遊人員可以
要調整或改變接待計劃,但應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應當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五條導遊不得向旅遊者推銷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十七條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並處30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導遊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從事導遊業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導遊所在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壹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不佩戴導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壹)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二)擅自改變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導遊向旅遊者銷售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導遊人員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風景名勝區導遊人員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6月1999日起施行。1987 165438+10月14國務院批準、1987 65438+2月1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