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已簽字的成績單不能更改,只能以之前的成績單不完整為由申請補充成績單。對於另壹份筆錄,警方會把兩份不同的筆錄放在壹起。如果第二份筆錄與上壹份筆錄完全相反,且沒有證據證明哪壹份更接近事實,相關審計部門基本會采納第壹份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
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