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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據沒有打款憑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壹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此條規定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不僅要意思表示壹致,還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民間借貸合同才能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於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1.專用記賬憑證的填制。

(1)收款憑證的填制。收款憑證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凡是涉及到增加現金或者銀行存款賬戶的金額的,都必須填制收款憑證。

收款憑證左上方的“借方科目(或賬戶)”,應填寫“現金”或“銀行存款”。右上方應填寫憑證編號。收款憑證的編號壹般按“現收×號”和“銀收×號”分類,業務量少的單位也可不分“現收”與“銀收”、而按收款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統壹編號,如“收字×號”。

(2)付款憑證的填制。付款憑證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凡是涉及到減少現金或者銀行存款賬戶的金額的,都必須填制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的填制方法和要求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在付款憑證的左上方應填列貸方科目(或賬戶),因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減少應記賬戶的貸方。

付款憑證的對應科目為“借方科目(或賬戶)”,需填寫與現金或銀行存款支出業務有關的總賬(壹級)科目和明細(二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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