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非理性犯罪據說是遺傳因素的表現。這方面好像在美劇裏看到過,比如變態殺人,強奸等犯罪和自殺都有壹定的基因。這種認識可以認為是基因突變的結果嗎?
美國學校槍擊案頻發有兩大原因。在美國,包括欺淩、毆打、性侵在內的校園暴力已經司空見慣。學生通過暴力交流似乎可以接受,槍擊事件只是其極端形式。其次,美國槍支泛濫,犯罪分子更容易獲得暴力工具,這也是造成校園槍擊案頻發的因素之壹。
槍支在美國的普及程度可以從下面這個例子看出來:通過槍支管理法的時候,法律禁止的攻擊性武器之壹是蘇式半自動步槍AK47,是唯壹的型號,當時美國已經有1萬支槍。而且最近20年,美國校園發生惡性槍擊案,在世界各大媒體上都有看到,並引發了關於控槍法的大討論。看了很多類似的報道,中國人肯定會奇怪,為什麽美國允許公民擁有槍支?
槍擊案發生後,死傷慘重。
答案就在《美國權利法案》第二條中:“...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是美國建國者針對政府可能出現的異化而設置的預防措施,確實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不時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民眾面對政府軍的壓制束手無策,美國人作為個人保護自己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大增加。
在這裏,我想插壹個小故事:壹個來自俄羅斯的猶太裔美國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被迫害致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時,感到很驚訝:這些受害者怎麽會無力反抗?後來他才發現,二戰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希特勒上臺後,先登記槍支,再設法逐步沒收,讓猶太人只能任人宰割。他因此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壹。他家裏有大大小小幾種槍。他說:“我希望我永遠不會使用這些槍。但妳要知道,槍不是工具,槍是權利。”請註意,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關於槍支的措辭很有講究。不是說憲法賦予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兩種表達是不同的。換句話說,美國的締造者們認為,這種權利不是任何人給人民的禮物,而是壹種與生俱來的人權。
美國是壹個非常重視保護個人隱私、私有財產和私有領土的國家。《權利法案》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未經主人許可,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不得住在私人住宅內;在戰爭時期,除非依法行事,否則不得自行占有”,而第四修正案“人人有權保護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這壹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附有誓言和誓詞,並具體說明要搜查的地方、要逮捕的人和要扣押的物品,否則不得發出逮捕證。”這兩條都與上述個人權利有關。問題是美國人真的是在“禁止”憲法這類條款的實施,他們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其他國家,如果妳的私宅被侵犯,妳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美國,如果妳的私人領地被侵犯,妳有權開槍。
曾經有壹個美國女孩,聽說中國文革期間有壹次抄家。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樣的勇氣。因為在美國,幾條短短的憲法修正案絕不是壹紙空文。它們受到整個司法系統的保障,並得到無數案例的支持。簡單來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依據憲法是支持開槍者的,但為了避免誤傷,必須提前警告。如果被警告後繼續侵權,車主有權拍攝,無需承擔事後後果。所以在美國很少有霸占民宅的情況。
那麽,為什麽美國人在付出慘重代價後,還沒有放棄這種昂貴的只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呢?這是因為他們壹直信奉200年前創始人的理論:我們必須時刻“防止政府失控”,政府是人類創造的“怪物”。因此,政府只能通過反復呼籲“立法”控槍來減少槍支犯罪的危害,比如限制某些槍支的型號,或者讓購槍者等待幾天,以便賣槍者檢查自己的電腦,確定對方是否有犯罪記錄。但是,因為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永遠不可能完全禁槍。
附錄:
美國憲法
前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壹個更加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和平,建立國防,增進全民福利,確保我們和我們的後代能夠享受自由帶來的幸福,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了這部憲法。
第壹
第壹條本憲法規定的立法權完全屬於美國國會,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二節。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壹次的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備該州立法機關最大眾議院選舉人所要求的資格。凡不滿二十五歲的人,或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七年的人,或在壹州當選而不是該州居民的人,不得擔任眾議員。眾議院的議員人數和直接稅的數額應按聯邦管轄下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這個人口應該在所有自由人的數量之外計算,包括有合同的短期仆人,但不包括沒有被征稅的印度人,加上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在合眾國國會第壹次會議後三年內舉行,以後每十年舉行壹次,調查方法由法律另行規定。眾議員人數不得超過每30,000人口壹人,但每個州至少應有壹名眾議員;在進行人口普查之前,每個州必須根據以下數字選出自己的代表:新罕布什爾州三名,馬薩諸塞州八名,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州壹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紐約州六名,新澤西州四名,賓夕法尼亞州八名,特拉華州壹名,馬裏蘭州六名,弗吉尼亞州十名,北卡羅來納州五名,南卡羅來納州五名,佐治亞州三名。任何壹州的眾議員出缺時,該州的最高行政長官應發布選舉令,選出優秀議員填補空缺。眾議院應選舉議長和其他官員;只有眾議院有權提出彈劾案。
第三節。美國參議院由各州立法機關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位參議員有壹票表決權。當參議員在第壹次選舉後開會時,他們應該盡快平均分成三組。第壹組參議員的任期將於第二年底屆滿,第二組將於第四年底屆滿,第三組將於第六年底屆滿,這樣每兩年將有三分之壹的參議員改選;如果參議員在州議會休會期間因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州行政長官可任命壹名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開會時通過選舉填補空缺。凡不滿三十歲的人,或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九年的人,或在某州當選但不是該州居民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票數相等,否則議長無表決權。參議院應選舉眾議院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美國總統職務時,選舉壹名臨時議長。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所有彈劾案。在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應該宣誓。如果受審者是美國總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擔任主席;沒有三分之二在場參議員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解除和取消在美國政府中擔任任何榮譽、負責或有報酬的職務的資格;但是,被判刑者仍然必須服從根據其他法律作出的指控、審判、判決和處罰。
第四條。各州的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但是,國會可以隨時通過法律制定或改變這種規定,但議員選舉的地方除外。國會應該至少在每年12月的第壹個星期壹開壹次會,除非他們通過法律指定另壹個日期。
第五條。參眾兩院應審查各自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及其議員的資格,參眾兩院各有半數以上議員構成審議的法定人數。當未達到法定人數時,會議可以逐日延期,缺席的議員可以按照各院規定的程序和處罰措施強制出席。參眾兩院可自行制定議事規則,處罰擾亂秩序的眾議員,經三分之二同意可開除眾議員。參議院和眾議院應各保存壹份議事記錄,定期公布,但兩院認為應保密的部分除外;如果五分之壹出席的議員要求,兩院議員對每個問題的贊成或不贊成應記錄在議事錄中。在國民議會開會期間,未經另壹院同意,任何壹院休會不得超過三天,也不得移到兩院不開會的其他地方。
第六款參議員和眾議員得因其服務而獲得報酬,報酬的數額由法律規定,由合眾國財政部支付。除了犯叛國罪、重罪和擾亂治安外,議會兩院議員在出席兩院會議和往返兩院途中享有不被逮捕的特權;兩院議員在眾議院的發言和辯論在其他場合不受質疑。參議員或眾議員在其當選任期內,不得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任何新設的職位,也不得在任期內領取因新設職位而增加的任何薪金;在美國政府中任職的人在其任期內不得擔任國會議員。
第七條所有與稅收有關的議案,均應在眾議院提出;然而,參議院可以處理其他法案,提出建議或同意修正案。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提交給美國總統;如果總統批準,他必須簽署。如果他不批準,他應該把它連同他的反對意見壹起退回給最初提出該案的議院。眾議院應在會議記錄中詳細記錄反對意見,然後進行復議。如果經過重新審議,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應將該法案連同反對意見送交另壹個議院重新審議,如果該另壹個議院也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法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兩院的表決應以贊成或反對來決定,贊成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應分別記錄在兩院各自的議事錄中。如果總統在收到法案後的十天內(周日除外)沒有退回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法律,如同已由總統簽署壹樣(除非國會休會,無法退回法案)。任何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同意的命令、決議或表決(休會除外),均應提交合眾國總統;在總統批準之前,它不會生效。如果總統不批準,參議院和眾議院可以根據通過法案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
第八條。國會有權規定和征收稅款、征費、關稅和其他稅項,以支付國債,並為美國國防和全民福利提供資金。但是,各種稅、關稅和其他稅應該在美國統壹征收;用美國的信用借款;管理與外國、州和印第安部落的貿易;制定在美國統壹適用的入籍條例和破產法;鑄造貨幣,協商其價值,確定外幣價值,制定度量衡標準;制定對偽造美國證券和貨幣的處罰條例;設置郵局,拖延郵路建設;為了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能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作品和發明在壹定時期內保障專利權;設立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界定和懲罰海盜行為、在公海上犯下的重罪和違反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向民船發放抓捕敵船和采取報復行動的許可證,制定陸地和海上奪取戰鬥水晶的規則;籌集和維持軍隊,但此項費用每次撥款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裝備和維持海軍;制定管理和控制陸軍和海軍的各種條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為合眾國服務的民兵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根據國會規定的條例任命軍官和訓練民兵的權利;對於由壹個州割讓並由國會繼承的作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超過十平方英裏),它對其所有事務擁有完全的立法權;經州議會同意,它同樣有權從州政府購買地方,建造堡壘、彈藥庫、兵工廠、碼頭和其他必要的建築;-並制定壹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權力和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權力。
第九條。在1808年以前,國會不得禁止任何現存州認為允許移民或入境的人,但可以對入境的人征稅,條件是每人不超過10美元。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不得中止,除非在叛亂或侵犯的情況下,在公共安全需要時。不得通過剝奪公權的法案或追溯性法律。除非按本憲法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比例,否則不得征收人口稅或其他直接稅。各州出口的貨物不征稅。沒有任何關於商業或納稅的規定給予某壹州的港口優惠待遇;也不得強迫任何駛往或來自壹州的船舶駛進或駛出另壹州或向另壹州納稅。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從國庫中籌集資金;公共資金收支的所有報告和賬目應經常公布。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任何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有薪或有責職位的人,未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饋贈、薪金、職位或爵位。
第10條任何國家不得締結任何條約、同盟或聯盟;不得向民用船舶發放扣押和報復敵船的許可證;沒有錢可以鑄造;不得發行紙幣;不得將金銀幣以外的物品指定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授予任何貴族頭銜。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征收任何稅項,除非為實施該州的檢驗法而絕對必要;任何州對進出該國的貨物所征收的稅款的凈收入,應由美國財政部使用;國會有權修改和監督所有這類檢查法。未經國會同意,任何州不得對船舶征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留軍隊和軍艦,不得與其他州或國家締結任何協定或合同,除非實際受到侵略或處於緊急狀態,否則不得進行戰爭。
第二
第壹節。行政權應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為四年。任期相同的總統和副總統按下列程序選舉產生:每州按州立法機關規定的程序任命若幹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相等;但是,參議員、眾議員和任何在合眾國政府中擔任負責任和有報酬職務的人,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每個選民應在自己的州內集會,每個選民應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壹人不是本州居民。選舉人應當開列所有候選人的名單,註明每人獲得的票數;他們還應該簽字證明,並把密封的名單送到美國政府所在地,交給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打開所有文件,然後計票。得票最多的人,如果獲得全體選民的半數以上,就當選總統;如果超過壹人同時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總統;如果沒有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眾議院將以同樣的方式從得票最多的前五名中選出總統。但依本法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各州代表有壹票表決權;如果全國三分之二的州有壹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就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需要所有州超過半數的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總統當選後,從選舉人中獲得最多選票的人就是副總統。但是,如果兩票或更多票數相等,參議院將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副總統。國會必須決定各州選舉選舉人的時間和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全國統壹。只有出生時是美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是美國公民的人才能當選總統;任何年齡在35歲以下或在美國居住不滿14年的人不得當選總統。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其職權,總統的職權由副總統行使。國會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當總統和副總統都被免職,或去世、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誰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據此行事,直到總統的能力恢復或選出新總統。總統可以因其在特定時期內的服務而獲得薪水。在他任職期間,薪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少,他在此期間不得從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領取其他報酬。他在就職前,應作如下宣誓或誓詞:——“我莊嚴宣誓(或發誓)我將忠實履行合眾國總統的職責,盡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節。總統是美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他應被稱為在各州民兵組織中為美國執行任務的總司令;他可以要求負責每個行政部門的官員就任何與其職責有關的事件提交書面意見,他有權對違反美國法律的人給予緩刑和特赦,但炸彈搶劫除外。總統有權締結條約,但必須征求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且必須有三分之二在場的參議員同意;他有權提名並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大使、部長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本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將來會根據法律設立的所有其他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並酌情將這些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法院或各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在參議院閉會期間,如果出現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填補空缺,任期將在參議院下壹屆會議結束時結束。
第三節。總統應定期向國會報告本聯盟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審議;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以召集兩院或其中之壹開會,當兩院對休會時間意見不壹致時,他可以命令兩院休會,直到他認為適當為止;他應該接待大使和部長;他應該重視法律的有效實施,任命美國所有的軍官。
第四節。被彈劾並被判犯有叛國罪、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的總統、副總統及其他壹切合眾國公務員,應被免職。
文章
第壹節。美國的司法權屬於國會隨時設立的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果忠於職守,應繼續擔任他們的職務,並獲得工資,作為他們按時服務的報酬,在他們繼續服務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節。司法權的適用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下發生的所有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所有關於大使、公使和領事的案件;壹切有關海事管轄和海事管轄的案件;美國為壹方當事人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壹州的公民之間關於不同州割讓的土地的訴訟,以及壹個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臣民之間的訴訟。在所有涉及大使、部長、領事和州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初審管轄權。在上述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有權就法律和事實的受理提出上訴,除非國會規定為例外,並有其他處理規定。除炸彈搶劫外,所有罪行的審判應由陪審團決定,審判應在罪行發生的州舉行;但是,如果犯罪地點不在任何壹州,則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地點進行審判。
第三節。只有那些對美國發動戰爭,或對美國的敵人投懷送抱,並給予他們援助和便利的人才構成叛國罪。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叛國罪,除非有兩個證人證明他公然叛國或他在公開法庭上認罪。國會有權宣布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如果壹個人因叛國罪被剝奪公權,他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的財產只能在他自己生前被沒收。
第四條
第壹節。各州應完全信任和尊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國會可以制定壹般法律,規定如何證明這些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以及它們的效力如何。
第二條各州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壹切特權和豁免。如果在任何壹州被指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律制裁,並在另壹州被抓獲,該州應根據罪犯逃跑地國家的行政當局的請求,立即將罪犯移交給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國家。根據壹國法律應在該國服役或努力工作的任何人,在逃往另壹國時,不得因另壹國的任何法律或條例而解除其服役或努力工作,但應根據有權要求服役或努力工作的壹方的要求,將此人移交。
第三節。國會可能允許新的州加入聯邦;未經有關州的州議會和國民大會同意,不得在任何州的管轄範圍內建立任何新州;也禁止合並兩個州或幾個州,或者幾個州的壹部分組成壹個新的州。國會有權處置美國的領地和其他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領地和產業的壹切必要的法律法規;本憲法的任何內容都不得被解釋為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州的權利。
第四節。美國保證聯邦中的每壹個州都是* * *和政治制度,保護他們不受外來侵略;並根據州立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的要求(州立法機關無法召集時),平定內部暴亂。
第五條
當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認為有必要時,國會應對本憲法提出修正案。或者,當三分之二的現有州立法機構提出要求時,國會應召開憲法修改會議。如果上述兩項修正案獲得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構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會議的通過,將成為這部憲法的壹部分並全面生效。至於采用哪種批準方式,由國會決定;但是,1808年以前可能作出的修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影響本憲法第壹條第九款第壹項和第四項;未經其同意,不得剝奪任何州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在本憲法通過之前,合眾國政府所欠的債務和它所簽署的條約,與本憲法通過之後,聯邦政府所欠的債務具有同等效力。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法律;而美國已經締結和將要締結的壹切條約都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要受其約束,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的任何內容都不得違反這壹規定。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州議會議員、美國政府和州政府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發誓擁護本憲法;然而,美國政府的任何職位或公職都不得基於任何宗教標準。
第七條
本憲法經九個州的制憲會議批準後,在批準本憲法的各州之間生效。
美國憲法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的創始人並沒有在憲法中起草權利法案。之所以這樣遺漏,並不是因為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並沒有具體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等事務,當然也沒有必要專門聲明沒有這種權力。這個立場在邏輯上是正確的,但在心理上卻不是;美國人民普遍希望他們的福利在憲法中得到明確規定。第壹次國會會議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了壹份長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修正案。國會通過了12項修正案。然而,只有十條被各州通過,並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為憲法的壹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法案的大部分內容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規定聯邦政府不能做什麽。因此,總的來說,該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政府。由於幾乎每個州都有壹部權利法案,或者作為州憲法的壹部分,或者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地都享有這樣壹部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或聯邦政府的侵犯。
第壹修正案
國會不得就下列事項制定法律:確立壹種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剝奪人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並要求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修正案
壹個紀律嚴明的民兵是壹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第三修正案
沒有主人的允許,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都不能住在私人住宅裏;在戰爭時期,除非妳依法行事,否則不允許妳占領自己。
第四修正案
人人有權確保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的安全,不受無理搜查和逮捕;這壹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正當理由,附有誓言或誓詞,並具體說明必須搜查的地方、必須逮捕的人或必須沒收的物品,否則不得簽發逮捕證。
第五修正案
除非被大陪審團起訴,否則不應以重罪判處人死刑或剝奪其部分公共權利;只有在戰爭或社會動蕩時期,發生在陸海軍的案件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不在此例;不允許人們因同壹罪行兩次被置於威脅生命或肢體的境地;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不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的私有財產,未經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應有權提出以下要求:由公正的陪審團在犯罪發生的州和地區進行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其所屬的地區應由法律確定;要求了解收費項目和原因;要求與原告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有利於被告人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得到律師的幫助。
第七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如果爭議雙方的涉案價值超過20元,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理;任何由陪審團審理的事實,除非依照習慣法的規定,否則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重審。
第八條修正
不要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不要處以過高的罰款,不要處以殘酷和異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
憲法所列的壹些權利不應被解釋為否定或貶低人民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修正案
所有未經憲法授權由美國政府行使,也未被禁止由各州行使的權力,都是為各州政府或人民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