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簽字還不行,要辦理 離婚證 才有效。 離婚協議書 ,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系相關事宜的經過 婚姻登記 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 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