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初核階段,核查組經過批準,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財產權利以外的調查措施收集證據,如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檢?等。對於確需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初步核實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