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認真貫徹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適應建築市場形勢的發展變化,全面加強工程管理,努力提高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結合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各級職能人員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規範、標準和各項規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認真及時地組織檢查。檢查時,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公開,獎罰分明;檢查後,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整改措施,以不斷提高檢查效果。
第三條、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下屬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檢查組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的全面檢查,服從檢查組所作出的獎罰處理;認真落實各項整改要求和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杜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檢查的組織
第四條、檢查機構
檢查組由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分管領導主持,以工程質量部、安全生產管理部、工程技術管理部為主,必要時,抽調區域公司的相關人員參加。每次檢查結束後,由檢查組人員對檢查情況***同進行討論,提出整改意見並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獎罰。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將檢查結果以通報的形式予以下發。
第五條、檢查時間
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對下屬各單位除了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外,每年組織的大檢查時間另行通知。
第六條、檢查範圍
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在建的工程項目。重點是有創優奪杯計劃的工程,省市重點工程,窗口形象工程,有投訴的工程、工程項目綜合管理素質達不到要求的程,以及暴露質量安全不合格點與隱患較多的工程。
第七條、檢查內容
(壹)質量檢查分土建實體質量、幕墻及鋼結構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和技術資料管理等四大部分。
(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分安全管理機構設置,簽訂《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書》、《綜合治理責任書》,安全技術資料臺帳,腳手架工程,“三寶”、“四口”、臨邊防護,臨時施工用電、施工機具,文明施工等九大部分。
(三)CIS公司形象執行情況。
(四)檢查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工程實體,行為規範,目標實施,以及執行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有關制度與規定等為重點。
第八條、檢查依據
檢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工程質量為2002版《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以及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程序文件》、《管理手冊》、《管理記錄》、《項目管理制度》和《企業技術標準》等相關制度和文件的規定與要求進行。
公司工程管理部為實施本細則的職能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履行日常檢查和對違章行為處理的職能。
公司下屬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履行日常檢查時,可參照本細則實施處罰。
第九條、檢查方式
檢查主要采取實測實量、現場目測,查現場、查記錄等常用方式,並逐步與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等上級組織的檢查接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用超聲波檢測儀等設備對在建工程進行檢查檢測。
第三章獎勵
第十條、在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組織的大檢查中,獲質量、安全前三名的項目,每次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獎勵。
公司職工對企業質量、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實施而取得顯著效果的,公司給予其經濟獎勵如下:(以書面建議為準,並經所在項目部核實上報公司工程部承辦)
1、獲壹等獎者,獎勵5000元;
2、獲二等獎者,獎勵3000元;
3、獲三等獎者,獎勵1000元;
第四章處罰及處罰程序
第十壹條、對不能滿足合同要求,在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質量、安全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工程項目予以罰款2至10萬元,對所在的區域公司也要追查管理責任,予以罰款500至l萬元。
在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組織的大檢查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倒數後三名的項目部每次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處罰。
第十二條、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質量、安全檢查及抽查中存在問題的項目部,必須按照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單組織整改,區域公司要負責進行督促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落實,對整改內容逐項逐條進行驗收,並把每項的整改結果拍成照片,寫好整改報告,由區域公司第壹責任人簽字並蓋區域公司公章後報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部根據實際情況再做最後復查,對凡出具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經復查仍不合格的項目部,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項目部進行加倍處罰,並繼續整改。;第二次復查時仍未整改的要加倍處罰,依此類推,直到整改落實為止;同時對在第二次復查時仍不合格的項目部,將暫停工程款的撥付及其他相關事務的辦理,直至整改合格為止。並且對區域公司予以1000至l萬元的處罰。
對沒有按整改單要求時間內及時將整改結果報告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部,或整改不力、弄虛作假的,對區域公司罰款2000元,對項目部進行如下處罰:
1.涉及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方面存在的問題每項處罰2000元。
2.涉及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問題每項處罰1000元。
3.涉及工程施工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每項處罰1000元。
4.涉及CIS公司形象方面存在的問題每項處罰1000元。
第十三條、對質量、安全事故及受到通報批評情況,隱瞞不報、虛報的,每起對區域公司罰1萬元,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十四條、在執行處罰時,檢查人員應對違章行為進行取證作為處罰依據。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在檢查、取證和處罰過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幹擾,否則將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對現場進行安全、質量檢查的同時,應對違章人員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質量事故責任同步實施,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或停工通知書。
第十七條、在執行項目部安全、質量檢查時,項目部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檢查人員應出具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壹式兩份,並由執行人和被查的項目部經理或管理人員簽名確認,壹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錄入檔案,作為對項目部復查時的憑證,另壹份留項目部作為整改的依據。若項目部經理和管理人員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名確認,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十八條、由檢查人員對違章行為出具處罰單。處罰單壹式三聯,壹聯交被處罰項目部經理作為處罰的憑據;壹聯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壹聯送公司財務部。
第十九條、被處罰的項目部,如果對處罰有異議的,可在被處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訴。申訴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經查實確屬依據不足處罰錯誤的,應取消或變更處罰紀錄,並書面通知各相關單位予以更正。
第壹節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土建實體質量
(壹)砼工程
1、施工現場澆搗自拌混凝土時,未根據砂、石實際含水率,把試驗室砼級配調整為施工配合比的,配合比未掛牌施工的,各罰款200元。
2、嚴格計量制度,如發現不按規定計量拌制混凝土、砂漿的罰款500元。
3、加強混凝土配合比和坍落度的抽檢工作並做好記錄,每次澆搗混凝土未按規定抽檢或記錄的罰款100元。
4、認真做好試塊登記、保養工作,及時運送試壓,不得任意塗改數據,發現違反的罰款200元。
5、認真按規定要求制作混凝土試塊,如發現未按規定制作試塊,或有多余、空白試塊的,每組罰款1000元。
6、任意壹組試塊低於規範規定最低值要求的,每發現壹組罰款1000元。
7、凡混凝土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200%以上的,每組罰款500元。
8、梁、柱上蜂窩面積大於500cm2,基礎、墻、板上蜂窩面積大於1500cm2的,每處罰款100元。
9、梁、柱孔洞面積大於40cm2,基礎、墻、板上孔洞面積大於100cm2的,每處罰款200元。
10、梁、柱主筋露筋長度大於10cm的,每處罰款100元。
11、梁、柱、樓梯縫夾渣層長度超過20cm,深度超過保護層的每處罰款100元。
12、梁、柱炸模的面積大於50cm2,厚度大於3.5cm,基礎、墻、板炸模的面積大於100cm2,厚度大於4cm的,每處罰款100元。
13、墻、柱垂直度每層超過15mm或全高超過30mm的,必須返工重做並罰款1000元。
14、梁、柱、墻壁斷面尺寸大於15mm或小於10mm的,每處罰款500元。
15、梁、柱鋼筋偏位,造成保護層厚度超過規範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16、砼施工縫未按規範或設計要求留置的,每處罰款500元。
17、使用直徑不符合要求或嚴重腐蝕、生銹鋼材的,每批次罰款500元。
18、鋼材焊接接頭軸線偏位,彎折角、搭接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壹批次罰款100至300元。
19、箍筋彎鉤小於135度,彎鉤平直度小於10d的,每壹批次罰款100至300元。
20、鋼筋箍筋按規定或設計要求應加密部位而未加密的,每處罰款100至300元。
21、鋼筋錨固長度不夠的,每處罰款100至300元。
22、鋼筋未按要求設置保護層墊塊的罰款200至500元。
23、同壹區段內接頭未按規定和設計要求錯開的,每壹批次罰款200元。
24、衛生間四周無翻邊的罰款200至500元。
25、現澆砼屋面沿溝落水頭子未預埋的罰款200至500元。
26、預埋件位置不正確或漏埋造成後鑿現象的罰款200至500元。
27、在砼子分部實體質量檢查中存在不合格檢驗批的,每壹批次罰款2000至5000元。
(二)砌體工程
1、砌築砂漿攪拌時不按規定掛牌的罰款500元。
2、凡不按規定制作砂漿試塊,多做或漏做的,或采用有底試模制作試塊的,每發現壹組罰款1000元。
3、任意壹組試塊強度小於設計強度75%的,每組罰款1000元。
4、砂漿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200%以上的,每組罰款500元。
5、砌體砂漿飽滿度抽查達不到80%的,每組罰款500元。
6、砌體轉角處斷開且不留斜槎,又不按規定設置拉結筋的,每處罰款200至500元。
7、水平灰縫平直度偏差大於12mm的,每處罰款100至200元。
8、砌體水平灰縫厚度偏差(1皮磚)大於12mm的,每處罰款100至200元。
9、砌體垂直度偏差大於8mm的(用2m直尺檢查),每處罰款100元;大於15mm的,每處罰款200元。
10、砌體表面平整度偏差大於12mm的,每處罰款100至200元。
11、砌築時發現幹磚上墻的,每壹批次罰款200元。
12、構造柱處砌體未按規定留置馬牙槎或未設置拉結筋的,每壹批次罰款200至500元。
13、磚墻上留置洞口寬度超過300mm未設置過梁的,每根罰款100元;擱置長度不足的,每批罰款500元。
14、陽臺隔墻和扶手與墻體之間的連接部位未按規定采取可靠拉接措施的,每處罰款200元。
15、磚砌體內管槽未用切割機切割而直接鑿槽的,每處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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