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合同雙方約定“雙方加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合同生效”,但合同只有企業(法人)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則該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雖然雙方未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且合同加蓋了企業公章,但壹方能夠證明訂立合同的過程屬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或者變更條件,或者屬於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無效, 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也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者宣告合同無效。
最後,需要明確合同生效的壹種比較特殊的情形,即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未被雙方采納,或者在雙方簽字蓋章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表示接受,無論合同是否簽字蓋章,也無論法律是否要求雙方使用書面形式,雙方都不使用書面形式。
2.當事人可以約定附條件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符合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符合條件時無效。
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的達成,視為條件未達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達成,視為條件已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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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