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項記錄必須按規定認真書寫,要求內容完整、真實,語句簡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字跡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隨意刪劃和貼補。
(3)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規定書寫,不得杜撰,避免錯別字。
(4)疾病診斷及手術名稱編碼依照國際疾病分類(ICD——9)書寫。譯名應以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漢醫學詞匯為準;疾病名稱等個別名詞尚無適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藥物名稱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學分子式。
(5)各項記錄必須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順序填寫(如1991.11.27)。必要時應加註時間,按照“小時分/上、下午”方式書寫,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時為12N,午夜12時為12MN。
(6)各項記錄結束時必須簽全名或蓋規定印章,並做到清楚易認。
(7)度量單位必須用法定計量單位。
(8)實習醫師、進修醫師和住院醫師書寫的各項記錄,必須經其上級醫師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並簽名。修改和簽名壹律用紅墨水筆。修改過多(每頁5處以上)應及時重抄。
書寫住院病歷的上級醫師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礎上,對住院病歷認真修改、簽字以示負責後,可不必再寫入院記錄,但必須認真書寫首次病程錄。住院醫師書寫的入院記錄由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者修改。上級醫師修改住院病歷或入院記錄最遲在病人入後72小時內完成.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病歷資料。病歷真實性的認定是病歷資料能否作為舉證重要書證的最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