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校園欺淩和暴力的新聞屢屢見諸媒體,但迄今並沒有專門法律對此提供解決規範。相比之下,日本早在1980年就開始在國家層面應對校園暴力。2011年,日本壹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校園暴力自殺身亡,2013年日本國會通過了校園欺淩預防對策推進法,以法律對校園欺淩說不。顯然,治理校園欺淩和暴力不僅是教育者的責任,也無法僅僅依靠行政部門的“專項治理”就能解決,還要發揮立法的作用。
今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民革中央向大會提交《關於防治“校園欺淩”專項立法的提案》,呼籲盡快制定反校園欺淩法。內容主要包括:壹是整合目前已有的防治校園欺淩的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二是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三是完善司法保護制度。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並給予感化教育。
“對於涉嫌犯罪的校園欺淩事件,要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就可能還涉及必要的立法跟進。如若不然,只有紙面宣示,而無法律、機制的配套支撐,治理校園欺淩的強勢壹面或許只會消於無形。”張國新建議,通過立法把懲戒權還給學校和教師。可借鑒國外壹些做法,除了正常的批評、警告、寫檢查、責罵外,老師還可以采用其他只要不對學生肉體和心靈產生傷害的懲罰措施。同時,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教師法中完善對未成年人進行懲罰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威懾力。“這也是壹種對未成年人的愛和保護。”
張國新還建議,立法明確學校在校園欺淩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邊界,通過專門立法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厘清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政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同時,還應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機制,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內容來源於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