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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筆錄不簽字的後果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僅規定:詢問筆錄,法律文書送達、宣告過程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承辦人員說明情況並簽字的,不影響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壹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