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吸毒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和使用毒品的行為,並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和社會功能損害。
毒品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檢測人體生物樣本、收集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癥狀、體征,判斷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嚴重成癮的工作。
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難以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癮鑒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由鑒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相關證據材料應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
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毒品;
2.有證據證明他吸食過毒品;
3.有戒斷癥狀或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曾自願戒毒。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壹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
藥物成癮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吸毒嫌疑人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