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