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公章的用途:
壹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誌,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二、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三、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還可以用於發票,但是之後的新《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可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規定,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鑒章,法人章俗稱私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印鑒,特點是個人性,它壹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財務手中,用於簽發支票、單位帳戶取現金、買支票等等。法人章對外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簽訂合同、出示委托書等。因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資格,公章是沒有用的。
六、人力資源章
人力資源章屬於內部章,壹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七、電子簽名章
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但是由於信息安全的原因,社會普遍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但在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銜接等“攔路虎”面前,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標誌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八、其他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壹般來說,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