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派出所改名字的程序是什麽?
(壹)審批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1、未滿16周歲的公民欲變更現姓名的,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
2.年滿16周歲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相關證明和證件原件或復印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進行變更並交驗照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3.程序和時限:派出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需要向市公安局申報的,市公安局應當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後,應在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首先,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我要承諾,我將承擔因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而且壹輩子只能換壹次。
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二、更名的具體情況
1、16周歲以下公民欲變更現姓名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同意後辦理變更;
2.年滿16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現姓名的,應當填寫申請報告,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件原件及相關證明(有單位的,須有幹部簡歷或招聘表並經單位核實簽字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訂協議後方可申請變更。
4、父母離婚後,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改名。如果他們的父親和繼母,或者他們的母親和繼父想改變他們的名字,他們必須獲得自己的同意;
(二)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與繼母,或者其母親與繼父協商決定。
(4)公民要求添加“曾用名”的,需要添加的“曾用名”必須是該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時使用的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