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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要求

1、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2、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壹並委托監理。

3、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4、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

5、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

6、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並接受抽查。

8、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擴展資料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誌;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內部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