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人自身的自然屬性、包裝或者有效儲存期限屆滿造成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條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倉儲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保管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存放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驗收倉儲物。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第九百壹十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提取貨物的權利可以轉讓。
第九百壹十壹條保管人應當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同意其對倉儲物進行檢查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壹十二條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壹十三條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儲存的,應當督促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采取必要措施。緊急情況下,托管人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貨物,保管人也可以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隨時提取貨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壹十五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倉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收取保管費;提前支取的,保管費不減。
第九百壹十六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九百壹十七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人自身的自然屬性、包裝或者有效儲存期限屆滿造成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壹十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