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誰是傳喚的對象?

誰是傳喚的對象?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中傳喚的對象壹般指兩方當事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自訴人。傳喚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適用於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