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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的區別

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傳喚證,具體如下:

1、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

2、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

傳喚應註意的問題如下:

1、傳喚只適用於治安案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於證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適用傳喚;

2、對非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適用口頭傳喚,壹律適用書面傳喚;

3、在傳喚中慎用強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強制手段和警械的,也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傳喚的條件是:

1、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3、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程序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傳喚證,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