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
2、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
傳喚應註意的問題如下:
1、傳喚只適用於治安案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於證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適用傳喚;
2、對非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適用口頭傳喚,壹律適用書面傳喚;
3、在傳喚中慎用強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強制手段和警械的,也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傳喚的條件是:
1、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3、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程序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傳喚證,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