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行政印章原則上必須在保管印章的辦公場所使用。如確需在外使用,印章管理員必須在場,確保不失控。
第十四條嚴禁在空白紙張或憑證上預先加蓋行政印章。
第十五條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套印行政印章,要有兩人(其中壹人必須是印章管理員)到現場監督使用。印章使用後,應立即歸還銀行保管。
第十六條銀行行政印章必須實行“兩人兩鎖”或“密碼與鑰匙分管”管理,鑰匙(密碼)應分管並單獨使用。人留章收,入櫃上鎖,兩人開鎖。崗位調整時,必須及時辦理正式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和主管應分別在《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記簿》上簽字。
第十七條行領導的公章應由其授權專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印章應裝訂在登記簿內,交銀行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五章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支行應將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納入審計檢查和業務檢查範圍。審計、監察、辦公室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用章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授權審批人和印章管理人的履職情況以及印章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限期糾正,有效防範風險,杜絕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工商銀行xx支行
2000年XX月x日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