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蘭亭論集分析報告2000字

蘭亭論集分析報告2000字

案例壹:民法案例乙是未成年人,父母雙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指定乙之兄長甲做乙的監護人,並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監護人十幾天後乙與鄰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損失,鄰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法院通知甲應訴,甲拒絕出庭,同時提起訴訟不服村委會的指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撤銷原村委員會的指定,並同時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監護人,為此,對於誰應代為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出現了不同意見。丁對此事件不承擔責任,甲在被指定為乙的監護人之時,雖不同意指定,但是也為作出起訴,甲應該對此事負責。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應承擔責任。請針對上述案例,制作壹份案例分析報告(包括簡述案例,指出案例爭議焦點及其法律適用,並從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案例二:刑法案例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廬縣桐君街道公園山路53號壹樓,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間的對面房間。2004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見被害人董某的房門上插著鑰匙,即起歹念,並持刀開門進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並要其交出現金。被害人董某從桌子抽屜內的包內拿出現金100元交給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錢少並將該100元現金扔回抽屜內,同時提出要與被害人董某發生性關系,被害人董某不從並極力反抗。期間,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董某的雙上肢咬傷(表皮輕微傷)。之後,被害人董某假意答應下午去其租房內與被告人李某發生性關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現金給被害人董某看傷,並要求其不許報警後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見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報警,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請針對上述案例,制作壹份案例分析報告(包括簡述案例,指出案例爭議焦點及其法律適用,並從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案例三:民事訴訟法案例李春與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關區無線電廠家屬樓,但在老家乙市郊區有房6間,由其長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婦遇車禍雙亡。老人的長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歲)於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學,因該大學離李明住處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張麗將父母的遺房騰出壹間由自己住。張麗說:“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並且有4間房已出租給了方某、劉某,租期未滿,不能騰房。”為此發生糾紛,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父母的遺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審理中發現除李明、李可二位繼承人外,還有老人的長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繼承人。經法院通知,李梅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不參加訴訟;李娜則既不明確表示棄權,又不願參加訴訟。在法院對案件第壹次開庭審理後,案外人於某找到法院,說李明夫妻現住的6間房是1948年其與死者李春***同經商時***同出資購買的,自己有壹半的產權,並向法院提交了購房時二人***同簽名的房契。請針對上述案例,制作壹份案例分析報告(包括簡述案例,指出本案焦點及其法律適用,並從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角度對本案當事人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