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佐證材料。
1.學歷證書、獎勵證書、現任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書復印件必須復印全貌且清晰,凡殘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學校證明並說明原因。各種證書必須由材料審核人驗核原件並簽名,再由學校加蓋驗證公章。對於遺失畢業證書的申報者,必須由原就讀學校補發畢業證明,或由檔案管理部門從其本人檔案中將證明其學歷的材料復印並加蓋驗證公章後附上。
2.班主任證明原件1份。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在外校從教或擔任班主任的,要提供由該校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包括從教年限、各年度任教學科、課時數、年級、擔任班主任的具體班級、年限和學校評價意見以及業績證明材料,並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3.申報評審高級教師需提交學校近5學年教學計劃表(課程表、工作安排表等,每年1張並由學校教務部門核實蓋章,統壹使用A4紙)作為教學工作量的佐證材料。同時,申報評審高級教師的城鎮中小學教師還需提交由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的證明原件1份。
4.申報人是校領導(正副校長、正副書記)的,須如實填寫行政職務,縣(市、區)教育局要對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業績(政績)等方面提交考核評價意見1份。學校其他中層幹部也應如實填寫行政職務,並由所在學校出具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業績(政績)等方面提交考核評價意見1份。
5.近5年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各1份(或可由學校匯總壹份加蓋學校公章和教育人事主管部門公章)。表內欄目不得塗改,所送復印件須經審核材料的責任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6.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評前公示制度。申報人的申報材料應在本單位內顯眼位置公示7天以上,所在單位應如實填報《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連同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逐級上報。各地、各校可統壹報送本地、本校所有申報人員的評前公示情況。公示期間凡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和其它違規行為的申報材料壹律不得報送,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舉報問題壹時難以核實的,應如實註明,先行報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送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
7.申報人的佐證材料須分類與封面頁《證明材料》(見附件)、《業績材料》(見附件)分別合並裝訂。無單位核實蓋章確認真實性的佐證材料,以及無相應佐證材料的資格、經歷(資歷)、業績、論文和評價意見等均視為無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