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被誤認為騙子,警察拒絕說出被誣陷者的名字,如何維權。

被誤認為騙子,警察拒絕說出被誣陷者的名字,如何維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的權利和義務。但經司法機關初步核實,屬於誣告陷害或者檢舉失實,對被檢舉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予以澄清;檢察官因不完全了解情況而誣告陷害的,要幫助他總結經驗教訓;故意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零九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為誣告陷害罪。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