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地址:電話:
事實和理由:
包括:投訴人在工作期間所做的內容,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什麽時候到什麽時候),合同約定的事項(如工資如何支付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違法事實有無爭議,工作中有無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何時發現用人單位以何種方式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
為維護合法權益,請勞動監察部門協助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投訴請求(要求雇主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以上信息屬實,如有捏造,本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投訴人姓名:
日期年月
投訴證據:內容清晰的A4紙。
1.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合同(勞動協議)復印件。
3.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證言材料。
4.其他證據材料及來源向勞動局投訴時,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與被投訴單位有關的證據材料,按要求填寫投訴登記表,表明訴求,寫明事實和理由。向勞動局投訴,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受理後應先進行調解,調解時間為十五天。調解不成,勞動者請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