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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拒絕提供警號應該怎麽辦

便衣警察執法時,必須出示警官證,正規著裝的,可以不出示,但對方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

人民警察法第23條中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在實際執行中,民警著裝執行公務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證,警服上有其身份證明的唯壹編號,但當事人要求出示時,民警應當出示警察證。 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民警執法時,如果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證後,不能出示證件,不管是沒有隨身攜帶,還是故意不出示,警察都涉嫌違法。在警察不能證明自己是警察時,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對方可能是假冒的警察,所以要求警察執法出示證件不僅僅是民眾的權利,更有現實的必要性。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據,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