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意見。

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意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出版編號:法發[2065 438+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加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0年3月15日

為加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落實中國打擊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出以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1991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依法偵破和處理了壹大批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嚴懲了犯罪分子。2008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5438+0%;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罪犯2161人,同比上升11.05%。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319人,同比上升10.438+0人。2009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罪犯2413人,同比上升11.7%,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475人,同比上升11.83%。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由於各種原因,壹些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上升的趨勢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嚴重侵犯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導致許多家庭分離,甚至家庭破裂,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進壹步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堅決有效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上升勢頭。

2.註重合作,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各司其職,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相關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司法機關要統壹思想認識,進壹步加強區域協調和涉案部門合作,努力形成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整體合力。

3.正確執行政策,確保辦案效果。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環節。根據刑法總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罪刑相適應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人身危險性,依法準確量刑。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者、反復參與者、綁架者或累犯,要重點打擊,堅決依法懲處。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甚至死刑的,應當堅決依法判處。要註意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同時,對於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應當在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基礎上,依法從寬,分化瓦解犯罪,促使犯罪分子悔過自新。

二。管轄權

4.拐賣婦女、兒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司法機關依法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地點包括拐賣場所、中轉場所、誘拐場所和拐賣活動經過的場所。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機關管轄。

5.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壹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眾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6.相對固定數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騙地、中轉地和拐騙地實施壹定環節的犯罪行為。犯罪地域跨度大,難以集中管轄全案的,可以由拐賣、中轉、綁架地司法機關分別對不同犯罪分子實施的拐賣、中轉、綁架犯罪行使管轄權。

7.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本著有利於迅速查明犯罪事實、有利於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利於起訴和審判的原則,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 *上級機關管轄。

對正在調查的案件的管轄有爭議的,在上級機關作出管轄決定之前,受理案件的機關不得停止調查。

第三,立案

8.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舉報、投訴或舉報;

(二)接報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

(三)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舉報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第四,證據

11.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要特別註意收集、固定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交易中的貨幣存取款憑證、犯罪嫌疑人電話清單、乘坐交通工具往返相關場所的車票、被拐賣兒童的DNA鑒定結論、相關監控錄像、電子信息等客觀證據。

取證工作要及時,防止時間流逝,難以彌補。

12.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並進壹步加強DNA數據庫的建設和完善。失蹤兒童的父母,或懷疑被拐賣的兒童,應及時采集血樣送檢,通過國家DNA數據庫,為發現犯罪,幫助被拐賣兒童及時回到家庭提供科學依據。

13.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涉案地區的辦案單位要加強協作配合。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相關司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需要進壹步補充核實的,應當積極支持。

動詞 (verb的縮寫)定性分析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多個環節。只有某些環節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依法認定該環節的犯罪事實。

15.以出賣為目的,搶奪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為目的,拐賣嬰兒、兒童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以收養為名出賣親生子女和民間收養。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給本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收取及收取多少款項、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是否有撫養能力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以生育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將孩子賣掉的;

(2)為了金錢將子女“送給”他人,明知對方沒有撫養目的,或者不管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

(三)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款項,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能夠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收養”行為。

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由於生活困難或者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私自將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交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的“營養費”、“感謝費”,屬於民間收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因擅自收養造成兒童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或者有其他符合遺棄罪特征的惡劣情節的,可以遺棄罪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8.拐賣婦女到有關場所,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進行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有關場所的管理人員與事先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的,以拐賣婦女罪的* * *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以重罪處罰。

19.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自己治療、照料、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0.明知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婦女後,違背其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二)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

(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或者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實施強奸、傷害、侮辱或者虐待的;

(四)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被收買的,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若幹的;

(五)組織、誘騙或者強迫被賄賂的婦女、兒童進行乞討、勞役、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造成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將被買兒童送回家庭,或將被買婦女兒童移交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和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 * * *同罪

21.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為其提供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 * *犯論處。

明知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為其提供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除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外,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 * *犯論處。

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數,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綜合判斷。

22.明知他人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利用從事醫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通過中介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中的* * *犯論處。

23.對於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 * *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同壹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贓物數額等,準確區分主犯和從犯。

在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壹個或者幾個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賣、綁架、收買、販賣、運輸、轉移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中介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或者很少獲利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共犯。

如果各被告人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明顯的區別,就不必區分主犯和從犯。

七、壹罪與數罪

24.拐賣婦女、兒童,強奸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25.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6.拐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組織、教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教唆罪數罪並罰。

27.拐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組織或者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處罰。

八。刑罰的適用

28.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偷嬰、強搶兒童情節嚴重,向境外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多次拐賣婦女、兒童,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決定數罪並罰的處罰應嚴格依法體現。

29.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要註意依法適用財產刑,並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刑罰的特殊和壹般預防效果。

30.凡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其作為牟利工具的,依法從重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殘害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已經與其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31.如果有幾個家庭成員或者親友* * *參與出賣自己的子女,或者“買受人是妻子”、“買受人是兒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壹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罪故意的發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節的基礎上,依法追究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其他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32.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未實施破壞、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幫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33.同時存在從重、從寬處罰情節的,在綜合考察拐賣婦女、兒童的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次數、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此類犯罪和社會治安情況的基礎上,決定對被告人從重或者從寬處罰。

九、涉外犯罪

34.要進壹步加大對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的打擊力度。加強雙邊或多邊“反拐”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被跨國、境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解救工作。按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及時請求或者提供各種司法協助,有效遏制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