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有錯、缺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