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管理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任何記載和變更。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戶口登記機關保存(永久保存)。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作用是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管理的基本信息。
《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由申請人如實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承辦人簽字並加蓋戶口登記專用章,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使用規定:
第壹,《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必須履行的登記手續。登記表中公民申報的項目可自行申報,由工作人員填寫。登記表由本人核實並簽字。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經戶口登記機關核準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記表經發證機關審核同意後,由戶口登記機關按街道門牌號順序歸檔管理。
公民申領新身份證時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因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更正,或證件遺失、損壞,證件過期的,應按上述原則進行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備註欄應註明更換原因,並另行整理保管。
三、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常住人口登記表》單獨整理,妥善保管,備查。
擴展數據:
公民申報項目的填寫要求:
1,姓名——填寫本人戶籍姓名,寫全名。比如“庫爾班·穆罕默德”就不能只寫“庫爾班”。
2.別名——填上我過去用過的名字,藝名,筆名。如果沒有別名,就不要填寫。
3.性別-填寫“男性”或“女性”。
4.民族——按國家承認的民族名稱填寫全稱。填寫我的國籍。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父母不是同壹民族的,民族成分由其父母決定,選擇其中壹方的民族。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壹民族的,其民族成分隨其父親或母親,由本人決定填寫。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分與我國某壹民族相同的,填寫某壹民族;沒有相同國籍的,填寫“入籍”二字。
5.出生——根據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我的出生日期。如果我只記得陰歷的日期,我必須把陰歷轉換成陽歷。如果我記不起出生日期,我或我的親戚可以定壹個日期。
6.宗教信仰——我會填寫我信仰的任何宗教的名稱。不要填不信教的。
7.地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住址。地址前必須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或常用簡稱,如“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八區4號樓6單元609號”。如果我是集體戶口,我的地址應該填寫我的住所的地址名稱,而不是我的公司名稱。北京京劇院職工在單位宿舍居住的,地址應為“北京市宣武區虎坊橋14號4樓927號”,而不是“北京京劇院4樓927號”。
8.其他地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址以外的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如果沒有其他地址,就不要填了。
9.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後登記的地址,但只能是縣(市、旗)級,但必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或常用簡稱。
10,籍貫——填寫本人籍貫,但僅限於縣(市、旗)級,但要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或常用簡稱。
11,學歷-按本人現有學歷填寫。
12,婚姻狀況——根據本人自身情況,分別填寫“配偶”、“喪偶”、“離異”。未婚者不填。
13,兵役狀況——根據本人情況填寫。本人退出現役的,填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酌情填寫“士兵預備役”或者“軍官預備役”;沒有服過兵役的不填。
14.服務地點——填寫本人所在部門的具體名稱,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生產隊等。,並寫上全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個體勞動者,應填寫“個體戶”。
15,職業——填寫本人做過的具體工作。要填寫具體的職稱,比如“科長”“鎖匠”,而不只是抽象的“幹部”“工人”。沒有固定職業做臨時工作的,註冊的職業前面要加“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個體勞動者在其登記的職業中必須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賣菜”。
在校就讀的學生,填寫“學生”。
從事家庭副業,以家庭副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酌情填寫職業,如“養雞”、“種菜”等。
國家統壹分配的技工學校、中專學校、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未分配工作,暫不填。
退休幹部、工人和靠養老金生活的農民應填寫“退休幹部”、“退休工人”和“退休農民”。
無業人員,填寫“無業”。
16.身高——我按照公制填寫報名時的身高。
17,血型——根據本人血型,分別填寫O、A、B、AB或根據其他血型填寫。
18.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原因——酌情填寫“遷入”、“歸化”、“退出現役”、“身份變更”、“原卡損壞”、“原卡遺失”或“原卡失效”。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要填寫。
19.申請居民身份證簽名-本人簽名的戶口本姓名。如果妳不識字,妳可以自己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登記事項要求:其他各項登記事項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1.家庭-根據情況填寫“農民”或“非農民”。
2.戶主姓名-填寫已登記開戶的戶主姓名。
3.與戶主的關系——如果我是戶主,填寫“戶主”二字。本人不是戶主的,應當按照本人與戶主的關系書寫稱謂。如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兒子、女兒、兄弟、兄弟、姐妹、同學、同事等。,但如果子女、兄弟姐妹較多,則排號(如長子、次女、三弟等。)應該說明壹下。如果我是戶主的親屬,還必須寫明具體的稱謂,如公公、侄女、堂姐等。
4.簽發意見——填寫簽發機關對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意見,填寫“同意簽發”、“暫緩簽發”、“不予簽發”等內容。
5.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根據發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和證件的有效期填寫。
6.身份證號碼——按照“身份證號碼規定”的原則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申請人編制的身份證號碼。
7.何時何地遷入本市(縣)——從本市(縣)外遷入的公民,填寫遷入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居住在本市(縣)的,填寫“常住戶口”。
8.妳是何時何地搬到這個地址的——填寫我搬進來定居的時間和搬出去的地方的詳細地址。如果妳住在這個地址,請填寫“永久居留”。
9.何時何地遷入——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地的時間和遷入地的縣(市)級地址名稱。縣(市)名前必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或通用簡稱。
10.註銷賬戶的原因是什麽?根據情況填寫註銷戶口的原因,如“遷出”、“出國定居”、“入伍”。同時註明註銷戶口時是否註銷了居民身份證。如果已經取消,寫“取消”;如果沒有,應說明“證件遺失”等原因。
11.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記錄——指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登記事項(不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住址、身份證號)的變更更正。項目如有變更或更正,由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日期”和“經辦人蓋章”欄內簽署變更和更正時間,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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