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