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評估結論;
(六)勘驗、檢查記錄;
(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明,本案所有事實都是證據。有七種證據:
(壹)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評估結論;
(六)勘驗、檢查記錄;
(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