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是可以的。委托形式有口頭委托和書面委托。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口頭委托他人代簽合同,這種情況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認可,就沒有問題。如果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不認可,就要涉及到如何證明委托權限的問題,因而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通常情況下,授權委托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這樣更加方便。
法律條文參考:
《民法總則》
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
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壹種根據,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於代理的壹般規範。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壹致。委托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壹般來說,當事人壹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壹權利義務,實施某壹法律行為,但又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
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壹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
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非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擅自轉委托他人辦理。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托人辦理壹定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
受托事物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托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
但是,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壹種契約關系,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壹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壹般都是有償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償性時,應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報酬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別。後者並非合同中的對價關系,因此並不表現委托合同的有償性。
5.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壹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壹定的義務。例如,受托人主要有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托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托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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