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法》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總則:第二十四條: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詢問應單獨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如果妳閱讀有困難,妳應該讀給他們聽。筆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被更改的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核實後,被訪談人應逐頁簽名、蓋章或確認記錄。辦案人員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二十五條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證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材料提供者應當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難以取得原始證據的,可以提取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由證據提供者註明“核對無誤、原件無誤”,註明出具證明日期和證據來源,並簽名或者蓋章。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列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組織或者方法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有關組織或者按照規定的方式抽取樣品。第三十壹條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的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及相關材料,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鑒定機構公章。第三十二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先行采取登記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第三十六條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列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副本交付當事人,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依法采取先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第四十三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辦案人員要求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中註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第四十四條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四十五條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起草行政處罰建議書,將案卷交審計機關審計。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和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裁量理由、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結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結束後寫出報告,說明擬處理的理由,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