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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盡量避免單純使用傳真件作為證據。使用傳真件作為合同資料,慎重為好。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傳真屬於數據電文,也即是證據形式中“書證”的復印件。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司法實踐中並不壹般的否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以下幾種情形下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1.有關當事人認可傳真件的內容;

2.傳真件中所表述的內容,能夠被其他書面證據(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所佐證,或被有關事實所佐證;

3.發出傳真件的壹方保留了發出憑證(傳真機是有這個功能的)。傳真件本身無法確認是否由對方發出、不能確認真假,不具有客觀性,在對方否認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在簽訂傳真件合同時壹定要保留佐證(如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來證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額合同最好不采用這種方式。

擴展資料

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區別

壹、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壹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壹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壹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壹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復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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