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離職的流程通常如下: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1)。離職員工應將離職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所在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並由助理簽字確認。(3)財務部檢查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欠款(包括借出物品及出差報銷),如有欠款當場償還,如無欠款由財務部簽字確認。(4)員工在離職表上完成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