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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員實行什麽管理制度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員從業行為,根據《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標[2005]69號)、《雲南省建設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建設工程造價行業自律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雲建標[2008]142號)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於印發〈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員是指經過全省統壹考試合格,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或者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從外省、專業系統轉入我省,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第三條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省造價協會”)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全省造價員的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專業系統造價員歸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轄區內或系統內造價員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價員資格考試及考前培訓

第四條 造價員資格實行考試認定的制度。

造價員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考,每年8月最後壹個星期六、星期日舉行壹次。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根據造價員資格專業類別設置專業科目,由考生根據專業方向選擇報考專業。

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滾動周期為兩年,參加考試的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即認定為考試合格。

第六條 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以本年度考試日期為準)者,具備下列條件之壹可以申請報考造價員資格考試:

(壹)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相關專業指按教育部專業設置規定設置的土建類所有專業,以及管理類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和物業管理專業。

(二)相關專業本、專科在讀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在讀。

(三)其他專業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滿壹年。

(四)已取得壹個專業資格證書的造價員參加增項考試。

第七條 嚴重違反造價員資格考試考場紀律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此後連續三個考試年度不得再次報考。

第八條 增項考試人員可以向省造價協會申請免試基礎類科目。

第九條 考試人員需攜下列資料到省造價協會報名:

(壹)《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本人學歷證書(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壹張;

(五)本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增項考試人員適用)。

第十條 省造價協會依據有關規定及中價協《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可選用或者編寫各科目考試教材。

第十壹條 省造價協會負責對全省各機構開展的造價員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工作統壹協調,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各培訓班教材使用、教學質量等培訓事務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資格認定和證章管理

第十二條 造價員從業資格分為土建和安裝兩個專業:

(壹)土建專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繕、土石方、構築物等單位工程各階段工程造價的編制與審核工作;

(二)安裝專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管道、電氣、設備及工業金屬結構安裝等單位工程各階段工程造價的編制與審核工作。

省造價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調整造價員從業資格專業和等級。

第十三條 凡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合格者,可以申請辦理相應專業的資格證書。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造價員,參加其他專業造價員資格考試合格者,可以申請辦理資格證書增項。

申請辦理資格證書人員已受聘於壹個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從業專用章。

第十四條 考試合格人員申請辦理資格證書(增項)和從業專用章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登錄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www.yncost.com),進入“造價員管理系統”,按提示信息進行初始登記並取得初始密碼;

(二)在網上按照“造價員管理系統”的提示填報和核對數據,提交申請並打印“全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審批表”;

(三)攜帶書面審批表壹式兩份、準考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工作單位證明(證明在職在崗)、造價員資格證書(原件,增項適用)其他證件(職稱證等,有則提交)(復印件)、成績單(網上直接打印)及半寸免冠照片3張,到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所屬行業系統造價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提交的證件復印件應與原件相符,並攜帶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規定申請辦理資格證書的,可以在此後連續三個年度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各有關機構按以下程序受理資格證書辦理申請:

(壹)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對申報人的網上申報資料與書面提交材料進行核對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其“全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審批表”相應欄簽章確認,填寫(打印)《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二)初審機構在接件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匯總初審通過的申報人進行網絡上報,並匯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全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審批表”(每位初審通過人員壹份)統壹上報省造價協會;

(三)省造價協會在初審部門交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於符合取證條件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認資格證書、制作從業專用章,交初審部門發放。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

(壹)造價員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考試報名條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的;

(三)資格考試合格後,四年內未申請或未獲批準辦理資格證書的。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申請人不能提交有效在職在崗證明文件,但辦理資格證書申請獲準通過的,在其資格證書上簽註:“暫緩從業”,不予辦理從業專用章。

暫緩從業人員受聘於相關機構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後,可在考試合格之日起四年內申請辦理從業專用章。

暫緩從業人員申請辦理從業專用章的,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在資格證書辦理期間以外時間提出申請的,經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初審後,本人攜初審材料自行到省造價協會復核及領取從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每四年進行壹次續期驗證。

造價員續期驗證需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並攜下列書面材料到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辦理:

(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續期驗證審批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從業專用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需查驗原件);

(四)驗證期內完成的兩項工程造價業績證明(聘用單位加蓋公章);

(五)驗證期內參加繼續教育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各有關機構按以下程序受理資格證書續期驗證申請:

(壹)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對申報人的網上申報資料與書面提交材料進行核對初審,在“《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續期驗證審批表”上註明初審意見並加蓋機構公章;

(二)初審機構登記匯總初審情況後進行網絡上報,同時匯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續期驗證審批表”及書面材料上報省造價協會;

(三)省造價協會對續期驗證申請進行復核確認。

續期驗證應檢查持證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業績、繼續教育、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根據本細則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驗證結論。續期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改正和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條 續期驗證合格者由省造價協會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內加蓋“XX年度續期驗證合格”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壹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續期驗證限期改正:

(壹)不按本細則規定進行網絡申請並提交續期驗證書面材料,或材料不全的;

(二)驗證期內參加繼續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參加資格證書驗證的。

限期改正名單應在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予以公告。

限期改正的期限為三個月,此期限內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續期驗證不合格:

(壹)限期改正未達到要求的;

(二)已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且未辦理暫停從業手續的;

(三)在壹個驗證期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二十三條 造價員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可以辦理暫停從業手續。

暫停從業手續由造價員本人向省造價協會申請辦理,同意暫停從業的,在其資格證書上簽註“暫停從業”,從業專用章由省造價協會封存。

暫停從業期間,造價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動或單位名稱改變,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天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更分為省內變更、本省轉出、外省轉入三種類型,應區別不同情況按省造價協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造價員在壹年時間內只能辦理壹次省內工作單位變更,若因原單位倒閉、分立、合並或更名,申請人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後,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造價員聯系電話(包括移動電話)、電子信箱發生變更,應及時在網上管理系統自行更新。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由造價員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員遺失資格證書、從業專用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省造價協會規定申請補辦。

第四章造價員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造價員在從業活動中,應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成果的質量。

造價員的從業活動應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行業協會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只能受聘於壹個工作單位,並從事與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工程造價業務。

第三十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名、加蓋從業專用章,並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第三十壹條 造價員從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塗改資格證書;

(二)同時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或者分別以註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名義在不同單位執、從業;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業或轉借從業專用章;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府部門計價規定以及誠信原則編制並簽署工程造價文件;

(五)玩忽職守、違反工程造價行業計價規範和規程規定,粗制濫造工程造價文件;

(六)泄露從業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商業和技術秘密;

(七)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造價員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造價協會及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造價員信用信息。

省造價協會及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建立造價員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並向社會公眾開放查詢。

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優良記錄記入造價員信用檔案:

(壹)在工程造價工作崗位上,獲得縣級以上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範稱號的;

(二)在工程造價業務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管理機構書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價相關課題研究中取得獲獎成果的。

第三十四條 由於造價員從業行為過錯給單位或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價員發生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應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 信用檔案記錄和公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事實經過造價員管理機構兩人以上的調查核實,並取得必要的證據;

(二)記入檔案前應告知本人;

(三)記入檔案需經本級造價員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需要公示的記錄,應視情節輕重確定公示期。公示期壹般不低於六個月,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造價協會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造價員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或者公告其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作廢:

(壹)續期驗證不合格的;

(二)有本細則第三十壹條第(壹)至(三)項所列禁止行為的;

(三)有本細則第三十壹條第(四)至(八)項所列禁止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七條 造價員在每個續期驗證期內應接受不少於4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八條 全省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由省造價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各州市或專業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在省造價協會統壹協調下,開展本行政區內或系統內的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培訓使用省造價協會編制的全省統壹教材。

全省造價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由省造價協會統壹制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省造價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 本細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