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可以直接進行協商,若達成壹致可采用分期還款等方式進行還款;
2、人民法院可以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基於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3、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將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具有法律效力;
4、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可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將裁定是否準許。
被起訴後的協商策略:
1. 了解訴訟程序:在協商前,應充分了解當前的訴訟階段和可能的法律後果;
2. 評估案件事實:清楚地了解案件的事實基礎,包括證據的收集和證人的陳述;
3. 確定協商目標:明確自己在協商中希望達成的目標,包括最理想和最低接受條件;
4. 選擇合適的協商方式:可以通過律師進行間接協商,或者直接與對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談判;
5. 準備協商方案:制定詳細的協商方案,包括提議的解決方案和可能的妥協點;
6. 進行有效溝通:在協商過程中保持開放和誠實的態度,有效地溝通自己的立場和需求;
7. 記錄協商結果:無論協商是否成功,都應該有書面記錄,以便在後續的訴訟中使用。
綜上所述,被起訴後仍有協商的機會,包括當事人直接協商和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法院將制作調解書,原告也可在宣判前申請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