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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備案材料應當內容真實,簽章齊全,任何人不得塗改、偽造、損毀執法案件材料。行政執法案件承辦人和承辦人員應當對歸檔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負責,檢查歸檔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備案材料遺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正。對立案材料中的復印件、影印件、筆錄,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應當加蓋“本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字樣的證明,註明日期和證據來源,並由相關執法人員簽字;未按有關規定核對原件的,或其他形式僅核實材料信息的,可不加蓋此類證明印章。移交歸檔後,歸檔材料確需變更或更正的,應報分管領導批準,並說明更正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