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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應該由誰負責?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制度。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應當規定藥房、病房、手術室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固定基數,並在藥劑科備案。固定基數變更時,應經主管部門批準。二、門診藥房應固定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調劑窗口,並有明顯標誌,由具有麻醉藥品調劑資格的藥師負責。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使用,處方格式和劑量按《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四、處方領用人和處方調配人應當認真核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拒絕發放藥品。五、臨床科室應登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產品名稱、規格、劑量、醫生和主管護士的簽名(2分)。專卷應當登記保存3年。六、門、急性癌痛患者或中度或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要長期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時,首診醫師應親自對患者進行檢查,建立相應的病歷,並要求簽署《知情同意書》。七、非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急性癌痛患者。麻醉藥品註射劑只在醫療機構使用。八、領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需將原批號的空安瓿交回藥劑科,並記錄回收數量。九、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時,應對最小包裝的殘留藥液予以銷毀,銷毀時,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