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的鑒定需要在精神病院鑒定;
2.可在三甲醫院或指定醫院的神經精神科鑒定;
3.涉及爭議的鑒定,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經辦案機關同意後,由辦案機關決定並委托鑒定。
二、精神病鑒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與危害行為的關系。
2.確定訴訟過程中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是否有訴訟能力。
3.確定鑒定人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並對應采取的法律措施提出建議。
三、訴訟中需要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有:
1,在刑事案件中
(壹)確定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與實施危害行為的關系,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及其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3)確定鑒定人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和應采取的法律措施建議。
2.在民事案件中
(壹)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響,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確定鑒定人在調解或審判階段的精神狀態,是否具有訴訟能力;此外,還要看待各類案件中被害人在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精神狀態,以及其是否具有識別侵害的能力或正當防衛、保護的能力,確定案件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和是否具有作證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