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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不經領導簽字報銷是什麽違規行為?

法律分析:那是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如果公司沒有這個規定,比如只要求公司負責人簽字,那麽就沒有違反任何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壹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詐騙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七)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第壹百零三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壹百零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的,應當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票據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即付的票據故意退票、延期付款的,由財政部門處以罰款,並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票據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付款,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