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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名的辭職申請有效嗎?

沒有簽名的辭職申請是無效的,不管是誰的辭職申請壹定要有本人的簽名。

壹、個人提出離職分二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妳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妳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妳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妳工資或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員工提出辭職,壹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

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壹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系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

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註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 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壹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

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妳想行使的是哪壹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壹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計有三種,其壹是與單位協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

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壹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中還是受到壹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壹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 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壹種性質的辭職,並且在確定之後,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協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

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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