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